开云官网:关于对成都帮辉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干元、罗芳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11-06 15:59:59 来自:开云官网 浏览次数: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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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陈干元、董事罗芳(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干元、罗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