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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6653668 010-58090081根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计划》安排,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本市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2024年3月计划执法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580家。为全方面提升我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标准化水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执法对象和执法事项公示如下。
市应急局执法总队结合企业实际,对下列事项开展抽查,各区应急局执法大队(支队)可适时微调。
2.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的监督检查
5.对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8.对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的监督检查
10.对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2.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13.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执行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的监督检查
14.对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监督检查
1.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监督检查
2.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监督检查
3.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监督检查
5.对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监督检查
6.对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的监督检查
10.对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的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
12.对化工生产装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不间断电源供电的监督检查
14.对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5.对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对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基本工艺进行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制定试生产方案;精细化工企业组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监督检查
1.对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监督检查
2.对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区域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监督检查
3.对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监督检查
4.对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监督检查
5.对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所承受的压力设定值超出原有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所承受的压力,或者炉顶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监督检查
6.对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有几率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监督检查
7.对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监督检查
8.对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监督检查
11.对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对煤气防护站(组)及配备的人员、设施以及应急演练的监督检查
14.对较大危险作业和检修、维修作业审批,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1.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监督检查
2.对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相互连通的监督检查
4.对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监督检查
5.对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监督检查
6.对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监督检查
7.对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监督检查
8.对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公司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监督检查
9.对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监督检查
11.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的监督检查
14.对粉尘爆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安全风险清单或者信息档案的监督检查
16.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
1.对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监督检查
2.对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监督检查
3.对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区域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监督检查
4.对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管理系统联锁的监督检查
5.对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监督检查
1.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
2.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监督检查(查封或者扣押物品和查封场所的行政强制)
3.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监督检查(扣押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
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的监督检查
8.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监督检查
9.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监督检查
10.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监督检查
12.对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监督检查
16.对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的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
18.对化工生产装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不间断电源供电的监督检查
20.对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1.对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3.对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基本工艺进行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制定试生产方案;精细化工企业组织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监督检查
2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公司可以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监督检查
28.对确定或改变产品配方、生产的基本工艺时,进行安全论证,或者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2.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监督检查(查封或者扣押物品和查封场所的行政强制)
5.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8.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监督检查
9.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的监督检查
10.对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监督检查
12.对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监督检查
15.对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的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
18.对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9.对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对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监督检查
3.对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监督检查
7.对气体检测报警一起、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
1.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监督检查
2.对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相互连通的监督检查
4.对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监督检查
5.对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监督检查
6.对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监督检查
7.对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监督检查
8.对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公司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监督检查
9.对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监督检查
11.对粉尘涉爆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或者除尘系统的检修维修作业的监督检查
14.对粉尘爆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安全风险清单或者信息档案的监督检查
16.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监测预警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
2.对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越9人的监督检查
原标题:《580家!2024年3月本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对象和执法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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